数字广告新法:影响者的清晰还是混乱?
越南第十五届国会将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讨论数字时代跨境广告的现代化法规。

数字广告新法:影响者的清晰还是混乱?
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上,代表阮谭雄提出了《广告法》修改案。该草案的目的是实现数字环境中广告实践的现代化。该法律草案的核心内容是对跨境广告服务的规定以及公司在网络广告中的责任。如何 越南.vn 然而,据报道,代表们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尤其重要的是第 1 条第 14 条,其中包含越南跨境广告服务的不明确识别因素。代表们呼吁根据技术实践和消费者接受情况为这些服务制定具体标准。此外,第15a条第3款规定,影响者在介绍之前必须检查广告商的可信度并亲自使用其产品。还需要为数字空间中的影响者制定明确的定义和指南。
提供者的责任
另一个要点涉及数字平台提供商的责任。第23条第5款对此进行了详细描述,但对在越南没有法定总部的跨境平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代表们建议,应要求这些平台在越南任命一名法定代表人。此外,还提出了控制广告的明确技术标准的建议。
第23条第2款规定,广告应当具有禁用和拒绝不当广告的功能,但这方面的反馈机制尚不明确。目前正在讨论建立越南语广告侵权举报门户网站的提案,最长处理时间为 72 小时。
缺乏国际协调
然而,尽管提出了这些措施,但仍缺乏关于控制跨境广告侵权的国际协调机制的规定。这凸显了行政主管部门与跨境平台之间建立数据交换系统和技术合作的必要性。这在全球化环境中尤其具有挑战性,因为所有发布在互联网上的广告都被认为是跨境的。在这方面点 2SIP 指出互联网广告的全球存在引发了有关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犯罪现场原则”,每个德国法院原则上都可以对其辖区内的广告负责。但是,此管辖权仅适用于广告专门针对相关管辖区的消费者或贸易商的情况。德国实体竞争法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该法仅适用于广告与德国市场相关的情况。
就欧洲法律而言,“市场原则”仅次于“原产国原则”。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广告须遵守原产国的规则。在此背景下,德国竞争法可能很快将不再适用于在互联网上运营的外国公司。